各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肥矿集团公司《关于印发< 对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从严处理的特别规定>的通知》(肥矿集团安字〔2010〕22号)、肥矿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对煤矿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肥矿集团安字〔2010〕33号),结合我公司实际,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特制定了《对矿井典型违章、严重违章和违章指挥责任人处理规定》,现印发各单位、科室,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对矿井典型违章、严重违章和违章指挥责任人处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附件:
对矿井典型违章、严重违章和违章指挥责任人处理规定
一、为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典型违章、严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人员的处罚力度,强化安全教育,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优势,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05〕43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山东新查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生产部门、单位。
三、本公司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要求,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作业,执行上级及本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做到按章作业、按章指挥。
四、下列行为属于典型违章,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记典型违章:
(一)无规程措施施工造成重大隐患,规程、措施存在较大漏洞,或与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严重不符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空顶作业的。
(三)采煤机更换截齿、检修机组未停离合器或未停电的。
(四)综掘机及扒装机运行时,人员进入设备运行范围内的。
(五)巷道支护存在严重安全及质量问题,未采取措施,仍继续蛮干的。
(六)私自截锚杆或短锚杆长用的。
(七)采煤机牵引链安全设施不齐全或者连接环不完好的。
(八)开门子口或老巷修复不按措施要求采取加强支护的(加强抬棚、前探支架、点柱)。
(九)装卸吊车不使用防跑车设施或不使用固定设施的。
(十)溜头溜尾无固定设施的。
(十一)开循环溜子睡觉的。
(十二)破坏、偷盗各类设施、设备、材料、电缆以及各类物品的。
(十三)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及带电检修设备的。
(十四)电气设备甩掉保护不用的。
(十五)超挂车的。
(十六)上下山提、松车期间,将车辆停在中途、司机擅自脱岗的、打盹的。
(十七)运输作业不执行三人操作的。
(十八)爬、蹬、跳车的。
(十九)乘坐皮带的。
(二十)斜巷行车行人的。
(二十一)使用中的绞车钢丝绳断丝超限的。
(二十二)用溜子、皮带拉单柱、顶梁、溜槽、工字钢等物料的。
(二十三)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
(二十四)瓦斯检查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的。
(二十五)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
(二十六)破坏密闭墙的。
(二十七)跟班干部、工长、安监员不按规定监护放炮的。
(二十八)用其它物件代替炮杆定炮的。
(二十九)定放炮不设岗堵人、堵人地点不全或设岗距离不够的。
(三十)接不到撤岗信号私自撤岗的。
(三十一)瞎炮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三十二)明电放炮、放糊炮、多母线放炮、短母线放炮的。
(三十三)井下吸烟或携带火种入井的。
(三十四)井下新从业人员未签师徒合同入井,或入井后师徒(师徒合同期内)擅自分离的。
(三十五)不按规定落实防治水探查措施的。
(三十六)由里向外顺序修复独头巷道的或巷道修复临时加强支护支设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三十七)打骂安监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在安监部门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安检人员正常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十八)其他严重违章指挥或野蛮操作的(由专业人员认定)。
五、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章,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记严重违章:
(一)采煤专业:
1.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措施要求的。2.正规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不足或连续3棵特殊支护不起作用的。3.回柱不使用长柄工具或长绳短用的。4.断层处不按措施加强支护或背顶质量达不到要求的。5.回柱时提前回撤放顶线排特殊支护或不按规定支设的。6.回柱与支齐柱子地点距离不够的。7.面前顶梁连续3架松动的。8.大倾角或采高大于2.3米防倒措施不落实的。9.面前端面距超规定不按措施维护的。10.片帮找除不及时的。11.溜头溜尾双楔顶梁使用不正规或专用销子5个及以上松动的。12.注液枪挂在面前的。13.老空悬顶超规定不加强支护或不进行强制放顶的。14.工作面循环溜头过煤间隙不够的。15.工作面连续15米缺柱子累计超过5棵及以上的。16.回柱分茬距离不够的。17.割煤松机过程中不按规程措施要求及时支护的。18.工作面有5棵支柱超高或支柱行程不够的。19.正常回柱期间回顶梁拖后或回柱不按规程规定的。20.工作面坏柱子累计5棵不及时外运的。21.工作面先回后支的。
综采:1.连续两个支架初撑力不足的。2.连续3架咬架的。3.架间距超30公分的。4.面前端面距超50公分的。5.上下回头悬顶超规定不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的。6.不及时使用阀组闭锁的。7.连续两架支架接顶违反规定的。8.跟机拉架距离超规定的。9.支架不垂直顶底板超过规定的。
(二)掘进专业:
1.初喷厚度不够迎头继续施工作业的。2.前探支架材质不合格及使用不合格的。3.支护材料不合格的。4.临时支护质量不合格的。5.两根及以上锚杆锚固力达不到要求的。6.连续三片网片联网不合格的。7.锚杆间排距超规定的。8.巷道贯通预透前不按措施落实透点加固、气体检查、设备保护的。9.连续3根锚杆预紧力不足或连续3架棚支设不合格的。10.不按规定及时打锚索加强支护的。11.喷浆拌料配比不合格,拌料不均匀的。12.片帮找除不及时的。13.锚喷巷道不经安监员质量验收私自喷浆,特殊施工地点不经质量科验收进入下道工序的。14.开门口不按措施施工的。15.修复支架不执行先支后回措施,不执行由外向里顺序的。16.扒装机地梁.回头轮固定不符合规定,安全设施不齐全的。17.溜子长度小于15米使用扒煤板的。18.施工迎头外开门、开宽,与迎头同时施工的。19.不按措施执行打防治水以外其他探眼的。20.防倒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21.不按规程措施使用偏心锚杆托盘的。22.压网时同时卸掉两根及以上锚杆的。23.扒装机停止运转期间开关不闭锁停电,人员进入绳道范围内的。24.掘进下山施工不按规定安设挡车门或不按规定正常关闭的。
(三)机电专业:
1.电气设备、电缆失爆的。2.设备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不正常使用的。3.烧焊、硫化热补皮带现场措施不落实的。4.检修设备不停电、不打闭锁不挂牌的。5.合茬溜子、延缩溜子、拆按溜子、换坏溜槽等,不停电、不挂牌或前一部溜子不停电、不挂牌的。6.机组强行割岩石的。7.上下山巷道修复绞车不停电挂牌的。8.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10.设备运转期间司机离开操作岗位的。9.皮带运行期间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处卫生的。
(四)运输专业:
1.绞车基础方向不正或四压两趄固定不合格的。2.车辆无连接销的。3.绞车不做拉力试验或拉力试验不合格使用的。4.使用绞车母绳排绳乱不处理的。5.绞车绳断丝超规定的。6.装吊车防跑车设施不合格或下方有人的。7.斜巷轨道运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合格或不使用的。8.不带电松车的。9.电车司机不使用挡门链的。10.车辆掉道用机车或绞车硬拉复位的。11.在架空线下两车之间跨过的。12.斜巷运输不连保安绳的。13.异轨顶车或用撑杆顶车的。14.斜巷上部平车场负坡度的。15.大巷内机车运行范围内行走的。16.机车拐弯不减速、不鸣笛的。17大巷顶车不连环的。18.架空线巷道内肩扛长度超1米物件行走的。19.机车运行巷道内施工不按规定停电、挂牌、设路障的。
(五)防治水专业:
1.钻机打反车卸钻杆的。2.钻孔揭露水压大于3MPa的含水层前,钻机不安设反压装置的。3.无区队干部或工长监督私自下承压水钻孔套管或现场原始记录无签字的。4.打探放老空水(老空气体)钻孔不悬挂瓦斯报警仪的。5.注浆钻孔孔口不采取防脱措施的。6.注浆压力超过注浆设施设计压力以上不采取防护措施的。7.受水威胁工作面巷道顶板锚杆、锚索进入放顶线不处理的。8.施工地点巷道失修不处理作业的。9.钻探过程中钻机司机离岗、睡岗的。10.钻机无操作按钮的。
(六)通防专业:
1.破坏通风设施或两道风门同时敞开不关的。2.局部通风机不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的。3.放炮远程喷雾、净化水幕等综合防尘设施不按规定安设或者损坏无法正常使用,采煤机内外喷雾均无法使用的。4.放炮远程喷幕、净化水幕、湿式打眼、水泡泥、洒水降尘、除尘机等综合防尘设施,现场不落实的。5.粉尘积聚超规定的。6.瓦斯检查不到迎头工作面的。7.炮眼深度不足或不按规定封孔的。8.工作面定放炮分茬距离不符合规定、定放炮地点溜子设备等继续运行的。9.乱扔乱放炸药、雷管,炸药、雷管箱不合格的。10.放炮员同时带两把放炮器钥匙,放炮不执行爆破工时控卡、“一炮三检”、“三保险”的。11.巷道贯通,通风设施不完善或通风设施损坏,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12.施工作业地点风量不符合设计规定或放炮迎头掐风袋的。13.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的。14.因管理不当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或数据偏差达0.4%以上的。15.风电、瓦斯电闭锁、风筒传感器、开停传感器不按要求安设、不齐全、不能正常运行的。16.不按规定落实煤层注水、掘进短壁注水的。17.出现盲巷不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的。18.迎头停风不及时撤人的。19.定炮雷管脚线不扭结的。20.密闭墙5m范围内有带电设备或在密闭墙附近休息的。21.运送炸药雷管不符合要求的。22.掐雷管脚线的。23.反向定炮的。24.控顶距离超过规程规定、支架不完整或伞岩超规定装药放炮的。25.综采采煤机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其他严重违章的行为,由安监处和专业组鉴定。
六、下列行为属于违章指挥,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可对有关管理人员、班组长等记违章指挥:
(一)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设计、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
(三)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或未按已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指挥施工的。
(四)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防冲措施不落实的。
(五)未组织传达学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六)固定安全措施不齐全,安排施工的。
(七)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八)小绞车斜巷运输不安排司机、上、下车场把钩工三人操作的。
(九)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十)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十一)无防尘设施或粉尘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十二)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或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十三)瓦斯异常地点不按公司措施管理的。
(十四)擅自启封密闭或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十五)掘进巷道不按规定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
(十六)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安排继续作业。
(十七)现场违章作业现象严重,不加制止的。
(十八)对老空水患漏排或排放老空水不彻底或排放时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重大隐患或造成事故的。
(十九)对受底板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全面落实防治水措施,造成出水事故隐患的。
(二十)井下新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签订师徒合同,安排其入井;无老师带领安排其下井或将师徒安排在井下不同地点工作的。
(二十一)安排未按规定培训并并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上岗的。
(二十二)打骂安监人员或在安监部门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安监人员正常行驶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十三)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二十四)其它违章指挥行为。
七、对典型三违、严重三违、违章指挥的处理
(一)违章指挥(临时安全负责人、验收员均可按违章指挥处罚)一起罚款50元,安全质量月度竞赛扣1分。
严重违章一起罚款50元,安全质量月度竞赛扣1分。
典型三违一起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对区队正职各罚款50元;对跟班干部、工长、责任安监员各罚款100元;安全质量月度竞赛扣5分。
合伙违章责任者每人罚款100元;安全质量月度竞赛扣5分。
特殊时期由公司确定违章罚款数额。
(二)对出现的典型三违责任者和当月累计三起(包括三起)及以上违章的责任者,脱产到职工学校培训学习,并交纳培训费60元;不按时参加培训学习的,罚款1000元(由安监处提供名单,职工学校具体安排教师进行培训)。
(三)公司对典型三违考核罚款后,区队不准再针对典型三违责任者进行扣罚。
(四)对出现的严重违章、合伙违章的罚款,实行现金交纳。
1.由安监处开具《安全罚款交纳通知单》,并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立即通知责任者,否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元;由于未及时通知责任者,造成迟交罚款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加罚100元。
2.责任者自接到《罚款通知单》之日起,必须在三日(星期天顺延一天)内由本人或家属到公司财务科办理交款手续,否则,每拖延一天,对责任者加罚100元,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各罚款50元,依此类推。
3.交款人交款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将交款回执单交各单位办事员,各单位办事员收齐后统一交安监处,逾期不交回执单的,按拖交罚款处理。
4.对不交纳罚款或拖延交纳罚款的处罚,月底一律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五)对违反《对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从严处理的特别规定》(肥矿集团安字﹝2010﹞22号)所确定的危及安全生产、极易可能造成事故的典型违章、严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一律给予开除矿籍、留矿查看处分。
八、一般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典型违章、严重违章行为的,公司安监处可暂时吊销其入井资格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安全管理人员有典型违章、违章指挥行为的,由公司安监处暂时吊销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上述被暂时吊销安全资格的人员,必须停止作业,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安全教育。
(一)一般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存在本规定所列典型三违、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行为,应接受公司相关组织、部门的安全谈话:
1.分管副总、区队长严重违章或违章指挥的,由分管生产矿长、安监处长负责组织安全谈话。
2.生产科室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严重违章或违章指挥的,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全谈话。
3.班组长严重违章或违章指挥的,由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全谈话。
4.除以上三款确定的人员,严重违章责任人是党员的,由公司纪委或组干部门组织安全谈话。
5.严重违章人员是群监员的,由公司工会组织安全谈话。严重违章人员是青年安全岗员的,由公司共青团组织与其进行安全谈话。
6.其他典型违章、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由公司安监处和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组织安全谈话。
7.公司组干部门、工会群监会、团委青岗组织把各单位党员、群监员、青岗员名单交安监处信息办公室,如有调整在一周内及时通知安监处信息办公室。
8.安监处信息办公室做好典型三违、严重违章、违章指挥统计工作,每旬把统计的典型三违、严重违章、违章指挥人员名单分别提供给相关负责谈话的组织和部门。
安全谈话内容应包括本人违章事实经过、所违反的安全管理规定、本人对违章危害性的认识、今后应采取的措施、并写出安全承诺书。安全谈话记录,经谈话的双方签字后,由谈话组织单位留存以备检查。
(二)对一般违章的责任人,由本单位区长、支部书记、群监分会主任、青岗分岗长负责组织安全谈话。
(三)一般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存在本规定所列典型违章、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行为,被吊销有关安全资格的,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安全培训机构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期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1.一般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出现典型违章的,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一般从业人员严重违章,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严重违章,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九、公司安全培训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将其违章事实、违章谈话记录、违章培训及考核情况记入本人安全培训档案。
十、有以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严重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典型违章、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安全谈话、安全培训的,谈话培训资料不合格的。
(二)安全谈话、安全培训弄虚作假的。
(三)典型违章、严重违章、违章指挥责任人不参加安全谈话、安全培训的,安全承诺书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山东新查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